政策文件
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将被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建设意义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有效引导和充分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形成"先行者先受益"的政策激励效应,把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市场主体。
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恰恰可以解决好"创新动力从哪来""创新科技成果到哪去"的问题,有助于解决传统产业人力供给过剩而新兴产业人才供给不足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到2022年,我国应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准入条件
6项基本条件可大致归结为两类:一是企业自身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教育功能和教育要素。比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承担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能够接收学生开展规模化、规范化实习实训。二是企业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投入,通过设备捐赠、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企业类型
为强化服务产业的政策导向,要求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认证目录
有准入,就有退出。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并非一劳永逸。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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